華為在深圳起訴美國的InterDigital,指控InterDigital違反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原則(fair, reasonable, and non-discriminatory ,F/RAND),對華為授予3G/4G/5G無線網路標準必要專利的義務,並要求深圳中級法院裁決合理授權費。
電信行業須遵從工業標準,以確保設備和標準互通,類似5G標準就是由3GPP一類國際性組織,不同委員會內以共識制定共同的流動電訊標準;華為和InterDigital都是3GPP成員,共同流動電訊標準稱為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(SEPs),業界的標準通過獲標準組織接受後,持有標準專利者和制定標準組織之間,就須承諾以F/RAND原則收取授權費。故此3GPP也要求InterDigital遵守同類的原則。
某一廠商獲得SEP標準,其他廠商幾乎不可能在不觸犯專利之下,推出兼容業內無線標準的設備。業界達成共識標準,同時賦與了持有標準專利者的利益,故必須加以限制。
故此,沒有F/RAND原則,業內準則通過後,一旦專利持有人開天殺價,廠商就頓成俎上之肉。但即使有了F/RAND原則,專利持有人與廠商逐一訂立協議,亦難免有爭論,在自各法庭展開訴訟。上述SEP的訴訟,幾乎無日無之。較早前,三星與華為亦有類似官司,三星指華為不以F/RAND原則授權。蘋果又指控高通不以F/RAND原則授權,多收了10億美元專利費;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更曾指高通,不願以F/RAND原則授權SEP與其他晶片商而對簿公堂。今次華為之所以控告InterDigital,亦指其違反了上述F/RAND原則。
InterDigital成立於1972年,納斯達克市場上市,主要研發技術,卻沒有實際產品,收入主要是收取無線通訊領域的專利費,全球多地擁有超過兩萬項無線的相關專利。InterDigital更在3GPP的多個分組擔任主席,積極參與制定多項業內標準。首席傳播官Patrick Van de Wille說,一般無線通訊技術經多年開發和討論,再形成共識,認為是最好的技術標準,才成為業內選擇,而且往往早在應用推出的5至6年,就按建議成為技術標準,開發成本甚高。
中國業務總裁Jeffrey K Belk說,專利訴諸法庭做法,亦甚為常見,最終亦多以談判和協商告終。專利授權協議極其複雜,何謂F/RAND?又言人人殊。Belk說願意定較長授權年期廠商,所獲授權費也相對較低,所以不能一概而論,家家廠商一樣。華為與InterDigital在2016年,簽署了全球專利授權協議,去年底業已屆滿,可見訂的年期只有短短兩年。
Wille表示,無線產品在中國制造,卻行銷全球,華為卻要求中國法庭來決定授權費,此舉並不恰當。此外,不同通訊專利彼此有關連,5G傳送又基於部分4G的技術,專利授權關係緊扣,地方法庭缺乏專業知識審理,應交由第三方,如巴黎仲裁法庭來審決。深圳法院曾多次判華為勝訴,從地區法庭審理,也對InterDigital不利。
華為已經是全球智能手機第二大廠商,甚至會成為第一位廠商,專利費用負擔當然更重。雖然華為在5G投入極多,也是手持SEP最多廠商之一,以往制式SEP專利,仍是在外國機構手上,預計標準專利授權費用,日後難免更多爭拗。Wille表示,即使5G推出,全球手機仍是極其依賴從2.5G到4G技術,原有技術仍有極大價值。
中期而言,中國的手機廠商仍要向外國專利持有者,付上以億美元計專利費。可是國際間不能就專利費用達成共識,甚至更佳解決途徑,而各自尋求國內的法庭解決,業界合作和商業利益的矛盾,始終會成為全球標準化的障礙。最大獲益者,就只有打專利官司的律師了。